玩網路娛樂城可以賺錢嗎?經驗分享不藏私大公開!

撰文 星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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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,食衣住行都可以在線上完成,甚至連網路娛樂城的市場越來越蓬勃發展,然而也讓網路賭博的詐騙問題逐漸浮出檯面。近期詐騙集團的手法,已經由電訪轉為透過通訊社群軟體或簡訊進行詐騙,年輕人受騙的人數日增月益。

初出社會的新鮮人,滿腔熱血的投入社會應徵第一份工作,某天男子在臉書社團上看到「打字賺錢」的工作機會,心想自己能用熟悉的電腦技能快速賺錢並償還學貸,便向客服人員聯繫接洽,而客服人員要求男子需先付費才能開通會員,男子不疑有他就轉帳付款。會員開通後才發現根本沒有所謂的打字工作,實際上是網路娛樂城的下注平台,男子本想立刻退費離開,卻被客服人員以「下注量不足」拒絕退費,並且不斷的洗腦套路男子「此娛樂城平台很好賺」、「十倍百倍獲利大有人在」、「專人線上報明牌下注」等等為由,男子心動的無法拒絕,四處與親友及銀行借錢,前後匯款給詐騙集團「操作費、保證金、啟用金」等費用共計100多萬元。

食髓知味的詐騙集團宣稱,有其他會員願意贊助男子投資其他項目,於是先把錢匯給男子,再請男子匯款到指定帳戶進行投資,最後詐騙集團人間蒸發,而男子的戶頭一夜之間成為警示帳戶遭到凍結,匯款的100多萬元也沉入大海無可討回,究竟男子該如何處理,又可能會遇到什麼法律問題呢?

網路娛樂城

【法律小教室】

首先,詐騙集團的成員會構成加重詐欺罪,而詐騙集團的成員隱身在通訊社群軟體背後,甚至無法得知他們的真實身份,至多僅能聲請檢警向通訊軟體公司函詢帳號持有人的IP位置,進一步調查詐騙集團成員的身份資料,但是在犯罪的追訴上可謂相當困難。

即使抓不到詐騙集團的首腦,仍可提告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帳戶持有人(簡稱人頭帳戶)」,那些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並受有對價的話,便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,如果他們是出於故意協助移轉款項的話,更會涉犯洗錢罪。

告那些人頭帳戶持有人的好處在於比較容易抓得到人,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和對方談調解的條件,爭取一定程度的和解金,把自己被騙的錢多少拿一點回來。

重點補充!依上述案例而言,男子可能也觸犯了洗錢罪,因為男子曾收受詐騙集團匯過來的錢,再將款項匯到指定帳戶。此時必需要保存證據、蒐集與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,將來才能證明自己是被詐騙集團的誆騙,以利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
【參考法條】

刑法第339之4條: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刑法第30條:「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亦同。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」

洗錢防制法第14條:「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前二項情形,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。」

網路娛樂城?投資?理財?詐騙? 以下重點你不可不知!

以「投資」為名義的詐騙手法

這是最常見的網路詐騙手法,也是很多詐騙集團會用的手段。根據上述案例網路娛樂城了不起只是一個玩遊戲消磨時間的平台,卻被詐騙集團假藉投資名義行詐騙之實,「十倍百倍獲利」華而不實的詐術,盲目砸錢下去,換來的就是在網路上分享自己被騙錢的慘痛教訓而已。

「理財」與「博弈」的一步之差

許多人對於博弈的觀念就是十賭九騙,而基金股票等金融產品,卻可以說是正向的賺錢管道。但對於保守型的投資人來說,基金股票甚可歸類為博弈行為;懂得投資理財的人,會分析市場及資金調度,「不要把雞蛋全都放在一個籃子裡,但是也不要把雞蛋放在太多的籃子裡」,將資金有效的分散風險以達到最高的投資報酬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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