遇惡鄰用手機錄影蒐證自保,竟被對方反嗆「你侵害我的肖像權」!

撰文 星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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努力了大半輩子終於買下屬於自己的房子,俗話說「千金買房,萬金買鄰」,隨著都市更新計畫的推動,集合式住宅大樓越蓋越多,卻也衍伸出鄰居間的問題與紛爭,好鄰居天天盛情邀約作客都不是問題,然而遇到不友善的鄰居說不到兩句又要爭吵起來……

一名男子覺得鄰居時不時常就把汽機車停到自家車位,而鄰居覺得男子在半夜時發出桌椅撞擊聲影響睡眠品質。有次兩人狹路相逢,開口就是相互指責對方的錯,兩人在社區內越吵越激烈,也引來左鄰右舍的關注,鄰居一氣之下怒罵男子長相「尖嘴猴腮、其貌不揚」,而男子拿起手機錄影蒐證自保時,手機卻被鄰居一手打摔在地,並揚言提告男子已經侵害了他的肖像權。究竟在這種情況下,男子是否可以拿起手機錄影蒐證自保呢?

【法律小教室】

民法第184條

.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
.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
民法第195條

.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.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
.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
這個情形涉及錄影蒐證得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,簡言之「錄影的行為合不合理、會不會過度侵害對方的肖像權(人格權)」。依據法院的實務見解,只要是基於自保並且是在公共場合蒐證,未做任何商業用途或是執意醜化對方,那麼錄影蒐證的行為就是合法的,換言之主張自己的肖像權為無理由。

依上述事件深入剖析,鄰居將男子手機打摔在地,此動作可能觸犯了刑法中的強制罪,甚至也構成妨害自由罪。如果男子的手機因而損壞,可以依民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鄰居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。

更值得留意的是,如果男子將蒐證影片上傳到網路上,任由網友公審會有什麼問題呢?男子可能被起訴侵害隱私之人格權損害賠償,依情節也有可能被鄰居提告誣告或公然侮辱。此外,上傳網路任人公審的行為,會讓法官認為男子的動機不單純只是為了蒐證自保,也可能是為了要報復,反而讓鄰居抓到把柄,可謂得不償失啊!

與鄰居發生糾紛,拿起手機蒐證自保對方卻惱羞成怒,該如何處理呢?

1、心平氣和溝通,不急著拿起手機蒐證

遇到糾紛不逞一時的口舌之快,不是先說或是大聲就贏,也不要急著拿起手機拍著對方的臉要錄影蒐證達到自保,找個地方坐下來好好談,更可以找社區管委會偕同調解,有溝才會通,找到問題進行排解,才是最有效的處理方式。

2、尋求警方或里長介入會勘,避免爭吵擴大衍生其他法律問題

沒有社區管委會,獨棟的住戶與鄰居發生門前停車問題該如何處理呢?劍拔弩張的兩人在大街上爭吵,只會讓事情更加惡化,並不是所有巷弄或是門前都可以停車,也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進行規範,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停車可能違反法規,此時可以報警或是請里長前來會勘,申請進行畫紅線處置,避免此事件一再發生勞心傷神。

拿起手機錄影蒐證固然達到自保效果,不過也需考量當下的時空及背景是否得宜或是合法,避免進而產生其他的法律糾紛,賠了夫人又折兵就真的不好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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